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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15-0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承担和开展非政府计划项目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我校研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产业办)(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科研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七条   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我校教职工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必须通过科技处立项,归口管理,未在科技处备案的课题学校不予承认。课题经费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科研院长共同审批。科研院长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院长兼任科研院长的,由书记审批。其中,劳务费、外协费和绩效支出还需科技处处长审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三条  经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并出具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的横向项目,可办理减免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费用,由科技处负责到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立项。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邮电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车辆维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及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劳务费控制在实际到款的30%之内,学校按照税务局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接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接待费用。报销时按学校《大连工业大学关于规范公务接待标准的通知》(大工大委发[2014]29号)要求提供相应审批手续。

(十三)管理费:是指学校和学院提取的科研管理费(含使用房屋、水电等条件费)。学院科研管理费必须用于相应的科研发展,不得用于招待和发放人员经费。

(十四)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控制在实际到款的10%之内,并按税务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五)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若项目有归对方所有的设备,凭合同约定条款到物资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合作费:是以我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多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应在合同书中列明,以作为将来转拨合作经费的依据,只对预算中列示的协作单位和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否则不予办理。

(二)协作费:是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承担本项目部分研究工作、工程施工或设备加工等费用。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注明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协作的工作内容,以作为将来转拨经费的依据。

转拨外协经费需就外协工作单独签订外协合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外协合同审核登记表》,由所在学院(部)科研院长审批,科研院长任项目负责人的合同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院长兼任科研院长的,由书记审批。外协经费转拨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到位金额的30%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管理费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同一项目负责人1个自然年度累计到位经费总额,分三段管理。对于一个自然年度累计到位经费在20万以下的部分,管理费比例为4%;在20万至100万(含100万)区间内的部分,管理费比例为2% 100万以上的部分,管理费比例为1%。具体分配办法见表1

1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

1个自然年度累计到位经费

科研经费

校管理费

学院管理费

20万以下(含20万)

96%

3%

1%

20-100万(含100万)

98%

1.6%

0.4%

100万以上

99%

0.8%

0.2%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项目委托单位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将横向项目结题证明上报科技处备案。横向项目结题证明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结余分配。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项目负责人专设科研发展基金和绩效津贴,由项目负责人分配比例。其中:绩效津贴最多可占结余经费的 60%,用于发放奖励金;其余部分转入科研发展基金,继续用于项目组的科研活动。如不需提取绩效津贴,则全部纳入科研发展基金。办理项目结题手续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横向科研经费结账单》,经科技处备案后,提交财务处办理。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由学校负责管理,经费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科研经费。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不能报销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符的支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及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滥用科研经费的,一经审计部门发现,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科技处可建议撤销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工业大学四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工大校发[2012]34号)、《大连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大工大校发[2012]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不符,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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