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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11-03-25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统一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高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
  3.实行大额资金进一步审批制度,超限额支付资金由校级领导审批。各学院的校领导审批人为报帐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各部处的校领导审批人为部处的分管校领导。

  二、预算分配的审批权限
  1.校内单位年度预算指标由财务处在每年年初根据学校当年财力提出经费分配方案,经主管财务校长审阅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预算内资金拨付由财务处长审批。
  2.年初虽未列入预算,因特殊原因必须在本年度支付的经费,由部门提出申请,在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年度中递补预算,按原预算批准程序审批。
  4.创收经费按照学校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由财务处长审批。
  5.省(部)、市拨专项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中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拨款项目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6.横纵向科研经费由科技处长审批。
  7.预算经费二次分配权限的部门(科技处、学生处、物资设备处、研究生学院等)需进行相关经费的二次分配并制订相应经费管理办法,将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预算分配方案和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三、事业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学校分配的预算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各学院院长和机关各部处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经费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2.职能部门二次分配学院的预算经费,如学生活动费、就业经费、实验维持费等,由各学院院长或授权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审批。
  3.学院预算经费主要用于院日常教学、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资料讲义印刷费、办公费、招待费、办公电话费等。由学院预算经费购置办公设备,需提前向设备处报送计划并由设备处联签。
  4.研究生导师经费由导师审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研究生个人的经费、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在教学中订阅专业报刊、购置参考书籍及复印资料、研究生为完成学位论文所需要的少量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和低值易耗品费,不得购置电脑、打印机及办公家俱等。购置研究生教育中必需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联签。
  5.机关部处运行经费包括部门经费、交通费和部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材料消耗费、资料费、行政用车费和专项业务费等。一般设备购置费经设备分管校长审批后由机关设备购置专项安排。
  (二)专项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专项经费按学校预算管理体制,由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分管的专项经费的审批人。职能部门对归口管理的经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财务处备案。
  2.仪器设备等资产购置,需提前向设备处报送计划并由设备处联签。
  (三)创收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按照学校收入分配办法分配到学院和部处业务费和管理费的使用,由各单位正职一支笔审批。
  (四)代管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对外代管项目等经费,入账立项时需报送立项资料和支出范围到财务处备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1.学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由课题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本人发生的支出,由所在学院院长或书记审批,院长和书记本人发生的支出互相审批。
    2.科研协作转外经费由所在学院院长审批,其中:纵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国家批准文件或预算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外,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3.纵向科研经费提取劳务费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办理,由科技处长审批。
    五、经费支出的审批限额标准
  1. 学院预算经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院长审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审批;单笔金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其他事业经费(含专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借款和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纵向科研经费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后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横向科研经费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下的借款和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借款和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差旅费的审批权限
  1.正职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预算经费报销飞机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低于五折机票(含五折),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单位管理费报销飞机票由课题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批。
  2.用事业经费出国、出境的差旅费,由国际交流处审批。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出境的差旅费,由所在学院院长(或科技处长)审批(具体见《大连工业大学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报销办法》)。
  七、人员经费的审批权限
  在编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如班导师辅导员津贴、审计纪检办案补贴、离退休工作人员补贴等)发放统一归人事处管理,并由财务处联签。除管理费项目外,各单位不得在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中发放各种补贴。如有特殊原因,需先提交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方可受理。
  八、其他规定
  1.需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的事项,主管财务校长离校期间,由党委书记审批。
  2.机关部处、二级学院经费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借款和报销费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因公借款和报销费用,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之间互相审批。
  3.院长和机关部处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在离校期间,必须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同时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报财务处备案。
  4.在年度预算内正常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学生奖助学金等的支出、代收代付款项及教职工每月工资津贴支出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已办理招标或非招标审批手续的采购支出,由项目组所在的职能部门审批。
  6.医药费借款与报销,由门诊部主任审批,其中计划生育相关费用需由工会联签。
  7.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大型外事活动等,应提前提交会议预算,会议支出由承办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
  8.已办理借款需结账的支出,若实际支出的用途和金额与借款一致(或支出小于借款金额),由该事项的经费负责人审批。
  9.修缮项目施工前落实资金来源,编制施工预算,履行招标(或非招标)审批手续后签订施工合同,未完工前按合同规定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经质量检查和验收,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结算付款。
  10.经济合同实行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已签署合同分次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进度付款,由项目组所在的职能部门审批。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11.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
  九、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后勤集团和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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