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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05-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大连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3]63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不含市内四区和金州、开发区、旅顺)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经费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大工大校发[2011]8号)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差旅费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见附件),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

小汽车)

院士及

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校领导及

二级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意外保险一份。
  (四)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住宿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九条
  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校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校领导按“司局级”开支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按“其他人员”开支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面日期和住宿费发票中的住宿日期为依据。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执行,包干使用。
         出差天数超过10天的,自第11天起每人每天4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面日期和住宿费发票中的住宿日期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天数超过10天的,自第11天起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会议、进修(非学历)、培训、党校和团校学习(以下简称参加会议)的教职工,住宿费和在途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期间不交纳会务费、培训费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会议期间交纳会务费、培训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上级有单独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内四区和金州、开发区、旅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上级借调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以下简称工作锻炼)的教职工,在途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工作锻炼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享受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应如实申报,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所述参加会议和工作锻炼期间,由于个人原因需要中途往返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享受任何补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带队组织学生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区四区)实习(践),住宿费和在途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习期间不超过二周的,带队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习期间超过二周以上的,带队教职工从第15天起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40元、市内交通补助30元,;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实习(践)费或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应如实申报,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本科生实习(践)、调研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只报销火车硬座票、轮船三等舱票,但从晚8点到次日凌晨7点间乘车船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硬卧票;不报销飞机票,不享受包干补助。硕士及博士生差旅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调入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因调动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调入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及托运费等均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所发生的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执行。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学校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的差旅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婚教职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旅费,按火车硬座或轮船末等舱的票价实报实销,一般不报销住宿费,不享受包干补助。已婚教职工,四年报销一次探亲旅费,按火车硬座或轮船末等舱的票价,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前二项(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差旅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旅行社发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特别是有借款的出差人员必须在返校后一周内结账,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结账的,其所在部门经费暂停报销。
  第二十五条
  报销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
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不得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依据城市间交通费凭证、无住宿费发票的详细说明等,经相关人员审批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享受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不得变相报销住宿费。
  法定节假日产生的车船、飞机票、住宿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出差,原则上不能作为差旅费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报销。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部门)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格造成
差旅费非正常增加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照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法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利用出差或调动工作机会,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绕道形成的所有费用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得享受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条  双程车票丢失的情况下,不予报销差旅费,如有住宿发票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住宿费,不享受任何补助。单程车票丢失的情况下,如果有住宿发票,可按单程车票日期和住宿发票上注明的住宿日期享受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助;如果没有住宿发票,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大工大校发[2013]63号《大连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上级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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