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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08-0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切实维护学校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七条
  各类合同原则上由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签署,或经校长授权同意并签发授权委托书的人员签署。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论证,文本草拟、送审、报批、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  各类合同要统一使用“大连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校务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各项合同加盖专用章时必须向校务办公室提供存档的原件及相关资料,否则不予盖章。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校务办公室已盖章的合同后,方可发生合同效力。
      第九条  学校监察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监督学校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审查、签订程序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具体程序和要求:
      1、市场调查:对需拟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对供求现状、经济分析、技术分析和风险等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或论证。尤其对采购合同,要严格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好市场调查。
      2、资信调查:对经市场调查后选定签约对象的民事资格、注册资本、银行存款、技术和生产能力、经营状况、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有拟签合同的履行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3、谈判和起草:合同谈判应由各职能部门会同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各职能部门和承办部门联合组成谈判小组,特别重大或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合同应组成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挂帅,财务、设备、技术、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合同起草原则上由职能部门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一般情况下,力求合同管辖地在对我方有利的地点。如属对方起草,我方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和修改。
      4、外部有关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需经专门机关批准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由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凡是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合同,必须向规定的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凡是按有关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必须申请鉴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公证的合同必须进行公证。
  5、合同承办人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并做好文字记录。需要由学校领导、财务、法律及与合同相关的其它部门参加合同谈判的,由合同承办人负责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计划单、报价单、预算单、出库单、付款单等单一文件代替合同。
  7 、承办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校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采用贿赂、帐外暗中收受或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3、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4、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在《大连工业大学合同审查表》(见附件)中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资金预算、结算的,须由财务处会签;内容涉及学校利益的重大合同,须由审计处审查合同的标的额;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参与。
  本办法中的重大合同包括:
     1、基建、修缮合同、合作办学、咨询、服务合同以及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经济合同;
     2、涉外合同;
     3、对外承包合同;
     4、以国有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现金作为投资的经济合同;
   5、以学校无形资产投资的对学校形象,声誉,权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通过审查的,由职能部门凭签署意见的《大连工业大学合同审查表》呈校长审批并签署,或由授权委托的其它相关负责人签署,最后由校务办公室加盖专用章。
   第十四条
  经政府招标确定的项目 ,加盖专用章时应附招投标代理公司或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经学校招标确定的项目应附经校长确认的“招标项目评标记录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凡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须按《大连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应由职能部门提出变更依据,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凡是签订的经济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送存财务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经济合同,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1、验收不合格的;
     2、发票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3、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4、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5、符合招标条件,但未进行招标的;
  6、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未经授权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
  7、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的;
  8、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职能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或在有关书面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的,造成学校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个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者解除的协议,有关的电报、信函、图表、传真等;
  2、有关收款(货)、付款(货)的各种单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者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由法定代表人决定。校务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相关诉讼工作;其它部门应予以相应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与合同文本一并归档。合同文件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务办公室负责。副本或者复印件可交合同承办人或者有关部门使用。
  合同归档要求:
  1、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往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文档(包括电子邮件);
  2、合同审查、审批表批意见书;
  3、对非正常履行情况分析及处理建议,或同意结算意见书;
  4、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字记录;
  5、纠纷和争议的处理情况及结果文书(包括和解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之间为学校事务发生经济活动时,也要按本办法执行,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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